2009-05-13

(正和)一种全新税制:财富税

(我说:我刚刚看到正和兄的这个帖子,直觉上就觉得正和兄这个税制是一种更加自由的社会制度的基石。在这种社会制度中,责任和权利被良好界定,效率和公平的争论可以休止。只是需要找到一个从实际的制度出发进入这种状态的Pareto改进过程,而在这一点上我似乎看不到有什么不可逾越的困难。

正和回答:是的,自由极大化了,连交多少税都是自由选择的,但受到别人的自由的限制(不再是抽像的“以别人的自由为限”,而是“法定收购权”这样的具体权利)而不是政府的干涉。
我觉得岛国和城邦有实行新税制的最小切换成本。)

一种全新税制:财富税

正和 2009-2-5

现行税收制度令人不满意之处颇多。市场交易中大于零的边际税负导致社会福利的哈勃格(Harberger)三角损失以及进一步的塔洛克(Tullock)方块损失;征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为监管与反监管而付出的成本,更是巨大的制度费用;一些经济学家向往没有福利损失的人头税制度,但个人负担能力的巨大差异却令其根本不可行,持社会公平理念的人也不同意人头税;至于个人所得税应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征收,应就全部收入征税还是允许抵扣消费支出,应否累进,起征点和级距是否应随通胀自动调整,都是令人头痛的问题;也有现行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规模征地时的“钉子户”问题,众口难辩;还有关税、出口退税导致的走私、骗取退税问题;如此等等,难以尽数。

本文提出一种全新的税收制度,有可能解决上述全部问题,这就是“财富税”,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税 ”。财富税是对登记的财产按所有权人自行确定的登记价值每年征收一个定率税;登记价值乘以法定的保护系数得到“保护价格”,他人有权以保护价格依法强制收购该登记的财产。财富税制度就是以财富税作为主要税种,不再征收流转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传统税种,与这些税种相关联的问题自动消失,只需考虑财富税本身的问题。

低于保护价格收购登记财产,交易条件需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可称为“协定收购”;以保护价格收购登记财产,不需所有权人同意,交易条件依法确定,可称为“法定收购”。法定收购的存在是财富税区别于财产税的关键。

需要登记的财产分三类:动产(主要是需要在公共的道路、水域、空域上使用的运输工具)、不动产(即房产、地产、水域、矿产等)、无形财产(商标、商号、版权、专利等)。无需在公共空间使用的动产不需登记,如只在私人不动产内部使用的器具(经过公共空间时必须用登记的运输工具运载)。为了提高效率,一些需要在公共空间使用的动产可以豁免登记,如非营运的非机动车。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财产必须登记?自己身上穿戴的衣饰,你可以有效声称是自己的财产;置放在自己房、车里的物品,也可有效声称是自己的财产;但房和车本身呢?声称一所房子、一辆车子是你的财产,如何对抗另一个人同样的声称呢?在古代熟人社会里邻居可以作证,但在人口流动极大的生人社会,邻居可能与你素不相识,或者想要谋取你的财产,怎么办?这就需要有公信力和强制力的政府来登记你的财产,保护你的所有权。至于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则更是需要政府提供登记与保护,才能专为你所支配,制止他人侵犯。

本文任意地规定财富税率为2%,保护系数分别为动产1.0,不动产2.0,商标、商号3.0,版权5.0,专利10.0。动产因信息不对称,通常对于所有者更有价值,如二手汽车,保护系数1.0足矣。不动产则涉及信息不对称和资源配置效率,对不同人价值差异较大且正负不定,无形财产则更甚,所以需要更大保护系数。换一个角度看,大的保护系数是在支持该类财产的创造,比如在专利价值难以明确时,如需要交纳太高的财富税,可能会降低专利的申请意愿。

虽然上述规定在数学上完全等价于另一套规定:登记价值即保护价格,并对不同种类财富设定不同税率。但设置大于等于1.0的保护系数和统一的税率,财产所有权人在心理上感觉受到了更大保护,也利于记忆和宣传。

财富税征收方式可规定为:从财产登记之日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时,必须按登记价值完税;如未满一年时变更登记,则按原登记价值和两次登记之间实际经历天数完税;完税后按最新登记价值重新开始计税;两次变更登记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法定收购方式可规定为:收购者到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并自主决定缴纳不低于保护价格的法定比例(如1%)作为手续费;一周之内有多个收购登记的,以缴纳手续费最高者为有效登记者。管理部门应退还无效登记者缴纳的手续费,并通知所有权人收购事项。所有权人如拒绝交易,则应向有效登记者双倍赔偿手续费;如接受交易,则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易并变更登记,登记价值由新的所有权人自行确定;在交易进行中原所有权人不得实施损害目标财产价值的行为。

法定收购的手续费是必需的制度设计,用于防止所有权人通过内部人以法定收购方式无代价地对抗外部人的法定收购,达到逃税目的。在潜在外部收购人的压力下,不能有效应用登记财产的所有权人就不得不提高登记价值并承受对其不利的税负,这将促使资源转移到使用效率较高的人手中;同时也防止了所有权人以过低的登记价值避税。

“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于协定收购但不适用于法定收购,以防止所有权人以长期租约掏空财产价值从而对抗法定收购,达到逃税目的。无形财产的许可视为一种租赁形式。原所有权人接到法定收购通知后应在法定的交易完成期限(该期限已考虑了必要的善后时间)内依法解除标的财产上设置的租用、许可、担保等第三方权利并负责善后,包括对第三方权利人的违约赔偿;其上的担保可转为由出售方取得的收购价款提供的保证金担保。

当属于同一所有权人的物理上毗邻的多宗不动产存在明显的协同价值时,为防止对其部分进行法定收购而破坏协同价值,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进行捆绑登记,法定收购者需对捆绑的不动产全部收购。当然,所有权人有权解除捆绑登记。

如此设计的财富税具有众多优点:

1、税收监管与反监管的制度费用消失
潜在的法定收购迫使财产所有权人在市场的监督下自觉地登记其真实的财富价值,税务部门不再需要维持支庞大的征稽队伍,也不需要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更不需对某些经营主体实行定额税以致出现税收流失。许多企业可以省却为报税而进行的审计和为避税而进行的许多非生产性活动。

2、市场交易不再因税收而产生福利损失
财产登记后,并无必要随着每笔市场交易而变更其登记价值,因为绝大多数交易对财产价值的影响微乎其微。比如商场卖出一台电视机,对商场物业财富价值的影响完全可以忽略,财产登记价值不作变更,税负就不变,于是电视机交易的边际税负为零。同理,市场中绝大多数交易的边际税负也都为零,税收导致的福利损失不再发生。仅当某些全局的变化导致收入预期永久改变,财富价值才会显著改变,为了保卫财富所有权才需要变更登记,但这改变不是边际性的,不会影响经济效率。

3、具有累进性质、促进公平却不会降低效率
总体上,收入越高的人,私人财富就越多,登记财富比例也越高,最终的税负也越高。但由于前述原因,这种累进基本不具有边际效应,所以不会降低经济效率。即使一个富人不购置任何登记财产,但只要他享受富人的高生活水准,就必须租用别人的高价值的登记财产,否则他就只能活得像个穷人。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财富税是避不开的。而在原来的个税分类征管体制下,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难以避税;而富有阶层收入来源多样化,税负反而较轻。因此财富税将促进税收公平。

4、“钉子户”不再存在
“钉子户”有一万个理由把自己的财产说得价值连城,外人无从评判是非。但在财富税制度下,一切以税为凭,法定收购是最后的杀手锏,不再有道德上的是是非非。土地可以放心地私有化,而不必担心私有化之后征地难的问题。

5、税收总额可能不减反增
在新税制下,经济活动的效益,大部分将体现为各种财产的租值,租值折现就是财富值。例如,可口可乐的公司价值,很大部分体现为其商标的租值,可转化为商标的财富价值。对财富征税,等效于对所得征税,但没有边际影响。假定一宗物业的税前租金收益是5万元/年,按5%折现,财富值是100万元,按2%/年交财富税,就是2万元/年,相当于所得税率为40%;当然,由于不动产保护系数为2.0,业主可能只登记略高于一半的市值,即使如此,也相当于所得税率20%。现实中个人之间的物业出租是很难监管的,法定的20%租金所得税基本上收不到;改征财富税后,业主会在市场监督下自觉纳税,税源大大扩展。

如果土地所有权及于地下,则矿产不必单独登记。地下发现矿产,市场决定的地价飞升,所有权人交纳的财富税必须上升才能保住地产,资源税自在其中,不需要费力去制定各种资源税率了。

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一个年薪10万元的公民,以10倍年收入的价格即100万元购买住房,登记价值60万元,交纳财富税1.2万元/年,与其在原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额相当。而且,原税制下,个人千方百计地避税,比如虚立人头、假借账户、报销冲账、坐支现金、实物支薪等,实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远少于此数字。

再以公司税为例,不少中小企业隐瞒营业收入达到惊人的地步,逃掉了大部分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除了为逃税而支出可观的直接成本,灰色经济行为还导致中小企业不愿长大、难以长大,由此产生更大经济效率损失。

实行财富税制度,以上问题自动消失;同时还附带解决了地下经济无法征税的问题,因为地下经济也要使用各种登记财产,提高财产租值和财富税。

即使税收总额有所减少,但征税的成本也会减少,相抵之后可能就不明显了。

有理由期待,把全民财富蛋糕做大的影响将远远超过综合税率下降的影响,从而税收的总量反而会增加。

6、政府追求税收最大化对全社会有利
政府最大化财富税收入,等价于最大化私人财富价值,一切妨碍财产租值增加的制度,都更容易被改革掉,如土地私有化问题、“小产权房”问题、交易限制问题、产权年限问题等。让各种产权变得充分、完整、永久,可以让全民财富一夜之间暴涨,从而导致税收增长,公私均受益。地方政府则只能通过市政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改善来提升本地的财富价值而获得税收的提升。

当然,财富税制度下也不能只有财富税一个税种,仍然需要一些辅助税种。首选的辅助税种是庇古(Pigou)税,目的是将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如排污税、燃油税。其次是铸币税,以财富为锚,可以建立一种新的货币发行制度:根据经济的长期年增长率立法规定政府财富税收入的年增长率,比如为3%。如果不足3%,意味着可能发生了通缩,可通过发钞(即铸币税)来补足;如果超过3%,意味着可能发生了通胀,则应回笼相应货币。算是一种以实物为锚的货币制度。由于财富税收入与登记的财富价值成比例,所以具体操作中可以登记的财富总价值为锚;使用联网电子登记,可实时获得登记的财富总价值。

新税制下,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当进行彻底改革。用无边际影响的财富税收入向全民(无需资格审查)定期发放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福利红包,直接划拨到个人账户即可;相应地取消名目繁多的社会福利,如医疗、住房、教育、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并取消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减少这方面的管理成本。公民用自由支配的福利红包自行购买各种商业保险,这将构成比弗里德曼倡导的“负所得税”更有效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方式,因为负所得税存在边际效应。在新的税收制度和社保制度下,政府的规模和和行政成本大为缩小,政府与市场的利益更加一致,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将得到极大提高,社会财富的高速增长可以预期。

由于财富税能优化财产配置,提升财富价值,所以应当以创造性的眼光来发现财富并开辟税源。比如将无线电波频段私有化,作为无形财产登记,其财富价值通过市场持续优化,将比由政府拍租更有效率。

财富税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人头税,只不过这里的“人头”根据财富多寡有大小之分、直接间接之分,但都是自愿选择的,所以具有人头税的优点而无人头税的缺点。

新税制及其配套的货币制度、社保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从现行制度到新制度的过渡,其最大“缺点”或许就是它实在太好了,好得几乎没有寻租空间,因而不能被既得利益者采纳。

Q:登记财产在在总财产中的比例,基数够不够?
A:财富是逐年累积的,2007年美国的私人财产是GDP的5.3倍,其中当然有相当比例是金融资产,但追究下去会对应到各种实体资产,其中最主要的应是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财产挂上了钩,公司的财产最主要的也是登记财产,虽然在现税制下,商标、专利价值并不体现在会计账面上(外购的除外)。企业花的广告费,在现体系下是花掉了,但在新税制下,增加的是商标的价值。所以我估计只要实行新税制,登记财富会大大增加,达到GDP的10倍以上。我们知道,流动资产(如货物)的市场竞争通常是很强的,并不能创造多少租值,企业在流动资产上的加价,其实大多是其它资产(不动产、商誉等登记财产)的租值转移。现在看起来以流动资产为主的企业,在新体制下,财富会被挤出来。

Q:富人登记财产的比重是不是远小于中产阶级?
A:富人直接登记的财产,绝对值应当高于而比例则可能小于中产阶级的,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间接地对应于登记财产,最终比例应当高于中产阶级,所以文中才有“人头有大小之分、直接间接之分”一说。

Q:资产价格大幅波动时怎么处理?
A:可以变更登记,如果其认为保护系数够高,一般情况下也不用变更登记。由于新的货币制度以登记财富总量为锚,具有反向熨平波动的能力,所以资产价格会比现行体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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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后来的一个补充:
财富税还有一个很大优点:自动对抗经济周期。
经济萧条时,所有人通过减少登记价值自己给自己减税,用不着政府出头来减税刺激经济;
经济高涨时,市场迫使所有人提高登记价值,自己给自己加税,也用不着政府出头加税“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