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3

赵南元关于动物权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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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奇怪,赵老师为什么会写出下面这种文章:
http://www.taosl.net/zhaony023.htm
不过,这个对老赵的批评水平更是低洼得无以复加:
http://www.green-web.org/infocenter/show.php?id=14966

声明:我不是任何主义者,我关心自己的利益。但我认为如此清醒的老赵不应该写这样的东西。老赵已经清晰地认识到信仰决不是人的必要属性的,而且也坦诚自己完全没有信仰。这种情况下老赵宣扬一种充斥了价值观的东西就显得很突兀,因为他应该不会相信什么普世价值观。于是老赵宣扬这种价值观的动机似乎只剩下一个: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并不反对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我认为动物保护主义也是潜在侵害我利益的,但问题是我认为老赵用这种违反自己一贯清晰的思路而采用类似客观道德一样糊涂的东西进行论战,等于放着铠甲不穿却穿块破布上战场,很可能完全达不到自己的目的,这让我很吃惊。

对我来说,老赵这篇文章最大的问题不是动物能否感受到疼痛的问题,而是动物是否能感到疼痛跟是否应该保护动物权益无关。

这篇文章中似乎看到老赵在宣扬一种基于科学的普世价值,但科学至多只能预言一个社会将会形成什么样的价值观,但却不能导出一个社会·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价值观。后者相当于试图用几个整数相加得到π。科学研究可能可以判断出什么样的策略是进化稳定性策略ESS,但这并不是告诉我们人人都应该遵守ESS,一个压根就不想延续自己基因的个体,对他自己来说ESS就完全没有吸引力。如果说这样的个体就“不好”,那么就设定了一个类似(达尔文本人所反对的)达尔文主义的价值观,持有这样观点的人也就成了一个“主义者”。但老赵和我一样,不是任何“主义者”,如果非要选择一个主义,那么我们顶多是自利主义者,整天为了满足自己而拼搏奋斗。我觉得老赵宣扬这样一种价值观实际上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图。

下面这篇问答显得比上面那篇清醒得多,除了涉及价值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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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南元:爱动物与爱吃动物

看了2000年6月23日《北京青年报》第20版的《虐待动物没法管》一文,我走访了一位暂不透露姓名的伦理学教授,请他就《虐》文谈谈看法。

  问:俞历先生说,“我们不能把动物生命看得和人类一样重,但至少应该平等地对待动物的生命”。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这句话自相矛盾,不一样重,谈何平等?而且也实现不了,一个人对待他养的狗和狗身上的跳蚤,能平等吗?你总不会认为跳蚤不是动物吧。

  问:狗眼瞎了遭人遗弃,人这样作算是什么行为?
  答:只能看作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放弃也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问:但是尹大夫认为,遗弃也是虐待动物的行为。法律应对禁止虐待动物作出适当的规定。
  答:从他的职业立场出发,当然会这样说,如果动物有病不许遗弃,而是必须送去治疗,他就能增加收入。但是为了自己大发利市而企图立法限制他人自由,就显得不太高尚了。

  问:那么见到被遗弃的狗应该怎么办呢?
  答:可以听之任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生物界的自然法则。也可以捡回家去做一个下酒菜,可算是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问:你怎样理解“动物是人类伴侣”?
  笞:苍蝇﹑蚊子﹑蟑螂﹑老鼠﹑家畜﹑宠物,人类确实有很多不请自来的和主动获得的动物“伴侣”,但如何对待这些伴侣则纯属个人自由,生杀与夺悉听尊便。如果你养一条狗,把它看成是家庭的一员,别人也不能指责你贬低人类,你乐意把它当亲爹供养,别人也管不着,但是如果你认为所有吃狗肉的人都和你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那我就觉得你有病,应该去看心理医生。

  问:蚊子和狗还是不一样吧?
  答:都是动物,也都是生命。如果你把动物分成高级与低级,那么猪、牛与狗应该是同级了,美国人也有养猪作宠物的,她是否有权要求大家不吃猪肉呢?印度教徒视牛为神,他们也没有去禁止美国人吃牛排。但是西方人对东方人吃狗肉颇有微词,这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他们认为上帝创世时规定了人吃猪肉,而狗被规定是人的朋友;东方文化里不存在这种“目的论”的世界观,按照“神农尝百草”的范式,东方人吃什么只取决于它是否好吃。子曰:“君子远庖厨”,虽然也是伪善,毕竟承认庖厨的价值,人人都当君子就没肉吃了。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没有义务接受“欧洲文化中心主义”。各民族都有权拥有自己的文明,其“文明的水准”没有理由用其他文明的标准来衡量。

  问:很多国家都有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比如有的国家规定,人不能把动物关在汽车上2个小时,否则就会遭人举报。我们是否也应作类似的立法?
  答:洋人放的屁并不都是香的。他们也有强制虐待动物的法律,例如为了怕发情公猫夜里吵人睡觉,规定所有养公猫的必须阉割。此事足以让人看清这些自称“文明人”的伪善面目。无非是一些律师为了多挣钱,游说了议员制定一大堆无聊法律,使人动不动就吃官司。只要你掏钱,尹大夫也会为你的猫做去势手术,这当然是正当的营业活动,无可指摘,不过要装成动物恩人的样子,就有些可笑。一些食洋不化的“人士”们宣传“动物福祉”,好象他们就是动物权益的天然代言人,我倒想看看有哪一个动物给他们开具过“全权代理委托书”。如果真正设身处地地为动物着想,假设我是一只猫,我宁可冒百分之十的被遗弃﹑被关在汽车里2小时﹑甚至被做成“龙虎斗”的风险生在中国,也不愿意生在美国而受宫刑。在制定保护动物的法律之前,我看应该先立法解决一下贫困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问题,否则会严重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我们也是动物,而且是和“爱护动物协会人士”同文同种的动物,不管怎样排序,总不至于“人不如猪狗”吧。
当然“人士”们心里有数,只要花30元,你就有权宣判一个动物的“安乐死刑”,而且并不影响你“向世人表明动物也和人类一样有同等的生命权”。虽然这种“同等”会让“人类”有点担心。
  一只京巴100元,给它看病要700元,可算高消费。每个人都有高消费的自由,但不能立法强制他人高消费。
  法律只应也只能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不应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处理现在的人与将来的人的关系,禁养、限养规定是处理养犬者与可能被狗咬或踩到狗屎的人的关系。如果可以为动物权利立法,那么有一天一位仁兄代表蚊子来要求立法禁止制造和销售蚊香,你怎么办?

  问:毕竟爱护动物是好事,你不能对他们宽容一些吗?
  答:现在他们还没成气候,危害不大,只是制造真真假假的耸人听闻的新闻,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而已。但洋人的经验值得注意,这种思潮如果任其泛滥,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冒出个“动物解放阵线”,把养狐场的狐狸放走(他们不是“遗弃”,是“解放”),或是袭击作动物实验的科研机构(他们的“耸人听闻”的矛头已经对准研究所了)。为了生产和科研不遭破坏,还需防微杜渐。至于“保护动物有利于培养人类的善良本性”也颇令人怀疑,不正是那个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把成吨的炸弹倾泄在无辜百姓头上吗?他们倒是不担心有损国际形象呢,反正宣传机器在他们手里,想损害谁就损害谁。

  2001年11月28日追加:

  问:照你的说法,是不是连猴子、熊猫、老虎也可以吃了?
  答:经济学中有一句名言:鹰吃鸡,人也吃鸡,所不同的是,鹰吃鸡,越吃鸡越少,人吃鸡,越吃鸡越多。只要你有本事像人那样吃,越吃越多,当然可以吃。如果缺乏“人性”,越吃越少,最后绝种,弄得后人没得吃,就得不偿失了。黄花鱼吃过头了,也要暂停,弄个禁渔期。其实我最担心的倒是鲥鱼,那么好吃的东西,恐怕快绝种了。老虎制品禁卖,弄得东北虎养殖场冻着的死虎变不成钱,活老虎没食吃。还是应该在严格管理之下物尽其用,形成越吃越多的良性循环。

  问:那么玉渊潭天鹅事件也是相同理由吗?
  答:有一点不同,那就是个人的“口福”应服从众人的“眼福”。如果事件发生在1962年,结论就不同了,大家都饿,顾不上眼福,第一个人即使不吃,第二个人也肯定要吃。但是天鹅事件发生在温饱的时代,当然多数人的眼福优先。归根结蒂,还是人与人的关系,这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原则”,是“人文精神”的核心。

  问:有人把被遗弃的猫狗收养起来,你怎么看?
  答:他愿意怎样使用自己的金钱,那完全是他自己的事,他人无权干涉。但是这种行为对他人、对社会并无益处,没有宣传提倡的价值。如果他认为自己因此而有权指责别人不道德,那就更是大错而特错了。如果他开除偷吃狗食的民工,那显然不符合人文精神,别人认为在他心目中是“人不如猪狗”,也是合乎实际的评价。